继承权的“弃”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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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弃”与“留”

作者:骆军军律师

王方文、徐凤夫妇生前共生有王强、王佳、王丽三兄妹(以上人物均化名),王丽最小,且有智障。王方文、徐凤先后于1978年、1979年去世。生前,两人考虑王丽的情况,把祖传商铺留给了王丽。两人去世后,由王强、王佳轮流照顾王丽,王丽一生未嫁。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王强因一场车祸失去了双腿。几个月后,王强给王佳写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大意是王丽由王佳照顾、王强放弃继承王丽的所有遗产。2010年初,王丽因脑衰竭而死,留下该套商铺,市值200多万元。今年8月份,王佳提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先于父母去世,且王强也以放弃继承权,所有商铺应由自己一人继承。
    
    对此,王强表示,当初自己放弃是迫不得已,而且,自己在事故前也对王丽照顾有加。不同意王佳独自继承的主张。
    
    那王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到底是否有效呢?王强还有权继承王丽的遗产吗?
    
律师观点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贾献伟律师
    
    本案被继承人王丽的遗产是价值不菲的一套商铺,非常明确。根据王丽的身体情况,王丽留有遗嘱或遗赠的可能性不大。如无遗嘱或遗赠之情形,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为王强、王佳兄妹二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强于2000年10月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有效?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做出的放弃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表示时间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首先是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其次是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具体本案而言,王强放弃继承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前,而不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不符的,王强仍享有继承权,但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因王佳履行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较多,王强的份额要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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