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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参加,解决哪些事情?
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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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 具体数值为: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带电梯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 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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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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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其管理原则是怎样的?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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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确或属业主共有的物业,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由谁来行使表决
答: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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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项目需维修、更新与改造,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
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 (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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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
答: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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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如何实施?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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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否退回给业主?
答: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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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具体程序怎样操作?
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