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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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

作者:骆军军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
 
 
  一、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二、施工合同的订立及程序是什么?
  1.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三、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l.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四、分合同应符合哪些要求?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申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 (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迸人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昭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5.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五、分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六、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施工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具有严格的计划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七、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4.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施工合同效力特点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其本质上属于承揽加工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危险性和风险性,因此,《合同法》把它作为一种独立合同加以规定,并规定了许多强制性和禁止性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定,对法官判定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实体处理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究竟有那些特点呢?
  特点之一:主体许可制度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直接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工程承包的主体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均须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这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建设单位或者发包人是否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去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一般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发包人也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否则,所发包的合同无效。现在看来,这项认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甚至一些经过授权的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但这些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他们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况且《建筑法》、《合同法》均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
  特点之二:计划性和程序性
  虽然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原则日渐为法律所保护和弘扬,但由于基本建设是国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形式,也是衡量国民经济增长率的重要指标,如果国家不对建设工程项目加以计划调控,将可能造成固定资产投资战线过长,规模过大,且容易引发经济过热和泡沫经济现象。因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是受到国家计划制约的。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区别。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指的是,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开工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按照规定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得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如国家需要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必须停建、缓建的项目,合同不得再履行。
  可见,尽管投资主体和渠道已呈多元化,但建设工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并未改变,仍然要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开工等。对于计划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特点之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特点决定的,体现了国家对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书面形式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对于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口头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否则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一般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但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又得到有关部门同意的,也可以按照有效处理。
  此外,合同法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作了规定,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欠缺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条款,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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