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迁户口、被判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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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迁户口、被判付违约金

作者:骆军军律师

  卖房不迁户口、被判付违约金

  2011年5月,刘先生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刘先生以95万元的价格购买陈先生位于南丹路的一处房屋。双方约定,陈先生在9月20日前腾出房屋,交由刘先生验收,并在交房前清空房屋内户口。双方还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每逾期一日,将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以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刘先生没有想到,4个月后陈先生并没有按时通知他交接房屋。在刘先生的再三交涉和催促下,双方于10月22日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交接书》。可让刘先生更伤脑筋的是,陈先生的户口仍没有迁走。经过新一轮交涉,双方签订了 《协议书》,陈先生承诺在2011年11月25日前迁走户口。
  时间又过去了一个月,陈先生在 《协议书》 中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忍无可忍的刘先生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先生辩称,由于卖房事宜和家人产生分歧,导致户口在短时间内无法迁出,为此同意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买卖合同及 《协议书》 中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且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过错在被告,其理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请求总价款20%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逾期违约超过15日,且守约方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现原告并没有选择解除合同,所以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合同约定。鉴于被告对违约金金额提出调整请求,且属合理,法院遂根据此案情况,酌情判令被告陈先生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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