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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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作者:骆军军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管辖权是一个国家赋予一个机关的对管理自然人和事物的一个权利。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受到管辖权的限制。那么在建设施工合同出现合同纠纷时,如何确立这个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呢?很多人都不了解,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您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受理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7)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三、工人的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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