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必须遵循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专属管辖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进行排除或变更,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则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与工程所在地是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与建设工程不动产所在地其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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