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作者:骆军军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意思理解,诉讼标的是指向不动产。不动产纠纷主要包括涵盖哪些民商事纠纷,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一般是指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合同法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其合同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一般是房屋等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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