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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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审 核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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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负责起草、制定地方交通法规、政府规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交通部的意见。
    地方交通法规、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O日内,由公布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向交通部报送十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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