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起诉标准出台,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作者:骆军军律师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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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
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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