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参考
作者:骆军军律师
浙江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参考
一、概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1月12日)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诸如醉酒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曾因酒后驾驶被追究过,可以增加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刑期。
4. 罚金的决定基于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缴纳能力。
5. 缓刑的适用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二、特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明确了以下要点:
1. 道路的认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2. 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的经呼气测试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
3. 强制措施的适用: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刑事拘留。
4. 诉讼证据的要求:移送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在内的证据。
5. 刑事处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酒精含量、驾驶的车辆种类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因素,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
6.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具有特定情节的,不得适用缓刑。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7. 罚金和缓刑的细则: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
三、附则
各级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制约,提高办案效率。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枫桥经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类似规定不再执行。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规定予以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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