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检验新标准发布,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方法详解
作者:骆军军律师
酒驾检验新标准发布,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方法详解
前言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批准发布<医用玻璃体温计>等3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这一公告中,特别提到了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新标准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全面替代原有的GB 19522-2010版本。
相关文件
酒精含量值
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在饮酒或醉酒后驾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参考见表1。
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的呼气酒精含量,可以按照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也就是说,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就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延伸阅读
在认定醉驾时,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依据,以消除速率推算结果为例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观点,也体现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2辑(总第156辑)中。
(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原则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模式为抽象危险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界定危险状态和危害程度的标准。因此,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的重要依据。
此外,从刑法的谦抑性、公平性角度出发,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应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若不区分情况地以消除速率推算认定醉驾事实,将违反这些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刑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消除速率推算结果为例外
虽然消除速率推算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用作认定醉驾的依据,但必须审慎适用。这是因为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驾事实的判断标准,是科学实验数据得出的客观数据,具有确定性标准和统一化的评价尺度。相比之下,消除速率推算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因此,在认定醉驾时,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以消除速率推算结果为例外。
审视国内与域外的实际情况,探讨保留例外的客观必要性。首先,保留例外符合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由于立法无法预见到所有情况,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授权法官进行实质妥当性判断是必要的。这在《德国刑法典》和《日本道路交通法》中也有体现,虽然两国的法定刑高于我国,但都明确规定了酒后驾驶的处罚。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已通过法定刑的设定平衡了抽象危险犯的问题,直接以血液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保留例外情形有助于合理规制规避血检的行为,防止被告人因不法行为获利,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公平性原则的贯彻,同时也符合公众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其次,保留例外具有科学和证据规则的支撑。《办理醉驾案件意见》第六条针对规避血检行为规定了其他认定情形,这表明保留例外并不违背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特定条件下行为人需承担不当行为的不利后果,这在交通肇事罪中也有体现。因此,在严格限制条件下,可以对醉驾行为人进行不利“推定”。虽然消除速率推算的方法和标准具有科技性和客观性,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推定”。如果采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推算速率并排除科学误差,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不违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3)保留例外也顺应了国际上对醉驾行为的刑法规制趋势。在域外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消除速率已成为通行的认定标准。例如,英国、德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都确认了消除速率可用于推算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当违法行为与酒精含量检测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时,这些国家允许基于科学数据,回溯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时的酒精含量。
在英国,控方可以提供专家证据,证明驾驶人在驾车时的酒精含量高于当前样本显示的测试值。这种专家证据基于往回测算的方法,通常按照呼气样本中每小时减少8~9μg/100mL、血液样本中每小时减少18~21mg/100mL的酒精清除率进行推算。同时,还会考虑驾驶人的体型、间隔时间长短以及饮酒类型等个体差异。
德国则采用15mg/(mL·h)的酒精消除速率进行推算。而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州,则设置了2小时的最小时间间隔限制。即在驾车后2小时内获取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被直接认定为有效值,超过2小时的则按照1mg/(mL·h)的标准进行回溯推算。
保留例外不仅具备司法实践的支撑,还拥有鉴定实务的坚实基础。具体而言,刑事审判参考第904号案例——孔某危险驾驶案,虽未直接涉及消除速率的推算,但该案例指出,若一味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判定醉酒的唯一标准,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醉驾犯罪,甚至可能助长醉驾肇事逃逸的气焰。因此,对于那些在短时间内被抓获且体内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者,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依据业内通行的10mg/(100mL·h)的血液酒精消除率,来推算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此外,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明确指出,在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饮酒,即可认定其构成酒后驾驶行为。同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答复》也认为,酒精检测报告并非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依据,在缺乏酒精检测报告但其他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可作出认定。此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检验》中也明确规定了1mg/(mL·h)的清除率标准进行推算。这些意见、答复和鉴定细则在醉驾入刑前已发布实施,充分展现了消除速率推算在司法实践和鉴定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将消除速率推算结果作为认定规避血检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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