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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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一)

作者:骆军军律师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中的事故:
   A.用人单位范围:
   ①企业;
   ②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
   ⑤基金会;
   ⑥律师事务所;
   ⑦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个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和死亡)事故:
   A.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B.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删除该规定】。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
【提示】
   ①我国工伤事故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患职业病。
   ②工伤认定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③工伤事故排除职工自身故意行为(自残/自杀)、故意犯罪行为(不含过失犯罪行为)、醉酒行为、吸毒行为引起的事故。
   ④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项。
 
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提示】
   ①企业职工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
   A.对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影响;
   B.只是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①不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个体工商户何时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直接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1)不参加工伤保险;
  (2)其工作人员遭遇工伤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提示】
   目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标准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
 
5.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不参加工伤保险;
   B.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规定)。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A.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B.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其他(即属于财政拨款或者具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A.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B.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C.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提示】
   ①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②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工伤待遇,且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不参保,统一享受公务员工伤政策;
   B.除此之外的财政拨款单位/无财政拨款单位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均应当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一个称呼。
   劳动法上只有“劳动者”概念,农民工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二○○三年三月二十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如农民工)的不同而有区别。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A.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B.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A.建筑施工企业除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外,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并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
   保姆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家政公司委派从事家务工作的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经中介公司介绍或者自行与雇主建立家政雇佣关系的保姆:
   A.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但可以按照雇主责任直接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提示】
   ①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保姆,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②直接建立家政雇佣关系的保姆(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者。离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1)《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提示】
   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未排除返聘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
   A.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B.或领取退休金。
   ③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从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对返聘离退休人员予以工伤保险保障)。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无业人员或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自由职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提示】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11.工伤认定有哪些要素?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
   A.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B.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提示】
   工伤认定的关键三要素:
   ①工作时间;
   ②工作场所;
   ③工作原因。
 
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A.工作时间内;
    B.工作场所内;
    C.因工作原因;
    D.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A.工作时间前后;
    B.在工作场所内;
    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D.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A.在工作时间内;
    B.在工作场所内;
    C.因履行工作职责;
    D.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限于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的;
    A.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患职业病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A.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B.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A.时间要素:上下班途中;
    B.事故责任要素:非本人主要责任(本人无责任和次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C.事故伤害范围要素:交通事故伤害(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客运轮渡事故伤害/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示】
    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均具备狭义或广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A.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B.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13.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于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条件:
   A.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B.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条件:
   A.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B.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提示】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到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前后;
   ②在工作场所内;
   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14.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即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2)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职工受到伤害包括:
   A.受到暴力伤害;
   B.受到意外伤害;
【提示】
   ①暴力等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A.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B.职工虽因履行职责,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②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条件,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为由,视同工伤处理。
   
15.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工外出:
   A.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以外:
   ①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但是在本地区范围内;
   ②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而到外地区去。
   B.职工因工外出的原因包括由于工作需要:
   ①职工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
   ②职工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
  (2)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A.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或者其他形式伤害;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提示】
   ①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才能认定为工伤;
   ②如果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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