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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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程序

作者:骆军军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程序
 
1、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应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如进行立案受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应自受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3、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申请表》报主任或委员会批准,在7日内完成。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关于终局裁决的特别告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申请人要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申诉请求单项金额或各项总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则该案件为非终局裁决;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中既包括终局裁决内容,又包括非终局裁决内容的,则该案件为非终局裁决。
三、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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