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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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修订)

作者:骆军军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交通食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的35%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一次 性 伤  补 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总额补差限于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20倍(全国城镇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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