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后的新变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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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后的新变化2011

作者:骆军军律师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2008年4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组建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挂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根据国家机构及立法的变化,对于《工伤认定办法》的重新修订十分必要。新修订后的《工伤认定办法》主要延长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将受罚;延长了工伤认定资料的保存年限等。

 一、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划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关联条款:“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与提示:因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组建成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依照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划归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扩大了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范围
     关联条款:“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解读与提示: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只有受伤害职工的直系亲属、工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新《工伤认定办法》将直系亲属的范围扩大到近亲属的范围,极大的维护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  

    关联条款:“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

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解读与提示: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中明确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形。这是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保持政策上的衔接与平衡。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关联条款:“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解读与提示:修订后的新《工伤认定办法》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延长了工伤认定档案的保存年限

      关联条款:“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解读与提示: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对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20年;而新《工伤认定办法》将保存年限延长至50年。

 六、明确了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的行政责任

      关联条款:“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与提示: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责任。这是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保持政策上的衔接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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