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未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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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未参保)

作者:骆军军律师

办事名称: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未参保)
   办理单位:余杭区劳动保障局工伤科
    办理地址:临平东湖中路239号五楼
   咨询电话:0571—86224455
    办理流程:1、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在审查结束后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2)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但自受到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所有补正材料的,可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不予受理: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或超出法定受理时效的,经审查后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举证告知和调查取证: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出《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协助调查。并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3、工伤认定结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4、送达: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三份;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同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初诊门诊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时限: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书》送达企业和职工。
    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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