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工伤事故实行委托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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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工伤事故实行委托认定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区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工伤事故的受理及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委托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事故委托受理及认定的范围
  凡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只需门诊治疗(含三天内出院的留院治疗),且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人员(不包括因机动车事故发生伤害的情形),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各镇乡、街道及开发区劳动保障和民政办(以下称受委托承办部门)办理。
  二、委托工伤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一)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符合受委托范围内的工伤案件,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必需的材料,向受委托承办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材料完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委托承办部门必须当场受理;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受委托承办部门应书面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待申请人将所缺材料补齐后再行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工伤认定及决定书送达。受委托承办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核实。如需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做好询问笔录。受委托承办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工伤案卷管理。受委托承办部门应按月将办理的工伤认定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在季末送至区劳动保障局工伤科验收存档,同时报送工伤认定情况统计表。
  三、委托认定的管理
  (一)监督指导。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受委托承办部门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承担因工伤认定所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责任。
  (二)考核管理。受委托承办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对违纪违规操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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