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聘员工双倍赔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人事

违法解聘员工双倍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07年,朱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2009年,因保险公司核损业务委托给北京某公估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安排下,朱某又与公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仍继续在保险公司从事理赔查勘工作。2010年,保险公司通知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后以公估公司的名义给朱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40元,岗位工资24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


 
  ■以案释法
岗位职能未变说明关系未变
  法院认为,朱某虽与北京某公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此行为是在保险公司安排下签订,朱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地点及领取工资等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没有书面解除200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定事由,其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解聘员工支付赔偿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