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 蜜月期内遭用人单位解雇
作者:骆军军律师
据刘女士反映,她系一家私企的办公室文员,在公司工作已经1年多了。原本准备在今年5月结婚的她,却在4月初的一天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她腿部骨裂。遵医嘱,她请假在家休养。5月初,由于酒席已经预定,请柬也已发出,她还是按照原定计划结了婚。
同时,因为公司迟迟没有为她申报工伤,所以她只得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谁知,仅过了半个月,还在蜜月中的她就接到公司邮寄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通知上没有写明解除的理由,但是她从侧面打听得知,是因为老板说公司不养闲人。老板认为,女职工结婚后要生孩子、带孩子,长时间不能为公司效力,所以必须走人。她还得知,公司原来也有女职工结婚后就被迫与公司解约的事情发生。她向公司提出,她的腿还未彻底恢复,工伤也在认定之中,希望公司不要解除劳动关系,可公司根本不听她的理由,坚持要解除。随后,她发现公司已停发了她的工资。不久前,她拿到了工伤认定书,随即向公司提出,她的工伤已被认定,腿伤还未痊愈,目前应该还处在停工留薪期内,希望公司支付她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但公司还是不予理睬。刘女士很郁闷,觉得不幸接二连三降临,自己受伤吃苦不算,还被公司再三侵权,无奈之下她向报社求助。
有关专家表示,刘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该公司所作所为应该遭到谴责。首先,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何况刘女士还在养伤和工伤认定期间,公司更是无权解除合同。针对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刘女士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其次,公司不为刘女士申报工伤,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刘女士如果因为公司不报工伤而遭受损失,符合规定部分可要求公司负担。最后,公司应该支付刘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因为法律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专家还特别指出,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是有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以如果确实如刘女士听说的,公司因为女职工结婚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行为更为恶劣,属于明知故犯,有关部门应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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