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余杭区闲林街道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微信号码/律师手机号码137 7780 5857,刑事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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