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 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余杭区闲林街道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微信号码/律师手机号码137 7780 5857,刑事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