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法消灾”为名盗取钱财 如何定性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
杨某着道服,四处游荡,行至一农村陈某家旁,见陈某在屋旁摘菜,主动与陈某攀谈甚欢,并对其说其家中有灾,其能破解。陈某让杨某帮忙破解。杨某遂让陈某取现金20000元。杨某将钱放于封闭的坛中,让陈某背向坛向侧面走不要回头看,由其“划符”做法破解,后乘陈某向侧面走时,携款逃跑。
【分歧】
对杨某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采取秘密手段,乘被害人不备将财物拿走,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三者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
先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是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取得,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而抢夺罪则表现为对物暴力,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公然犯罪。回到本案中,杨某在取得被害人财物时,既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有夺路而逃的行为,此时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是用了什么手段,具体地说,就是他将钱控制到手那一刻,是在被害人有感知的情况下,还是无感知的情况下。显然,陈某是无感知的,即使陈某后来感知了,杨某当其面逃跑,也是非法占有之后的逃跑,除非陈某将钱放在坛中未走,杨当其面抢了就跑才构成抢夺,否则只能构成盗窃罪。
再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就陈某来说,盗窃是无感知被动失去,而诈骗是有感知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给付财物。回到本案中,杨某骗取陈某信任,但没有骗取其财物,陈某只是将财物放在坛中,而不是主动给钱给杨某。杨某在拿到财物后,将钱放于封闭的坛中,让陈某背向坛向侧面走不要回头看,乘此机会杨某携款逃跑。杨某则是在陈某没有感知失去财产的情况下占有控制了财物,系盗窃。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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