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醉驾出新规:小区内接替代驾不算醉驾,呼气超标一律立案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出详细说明。该《会议纪要》中有关道路认定和呼气超标便可立案查处的条款引发关注。
小区内接替代驾不算醉酒上路
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细则之一显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近年来,代驾在小区内向醉酒车主“碰瓷”的案例频发,醉酒驾驶人在小区内或停车场里挪车位、驾驶是否属醉驾上路颇受争议。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道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会议纪要》提到,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道路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会议纪要》显示,小区内接替代驾不算醉酒上路。
呼气超标便可立案
注意到,根据以往醉驾的立案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公安机关才可立案查处,这也就给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相关原因无法做血液检测的违规驾驶人带来可乘之机。
因此,在《会议纪要》中特别提出,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而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同时明确规定,经呼气检测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
记者表示,此前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以及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等情形均不作为从重情节,而此次浙江省以呼气检测为标准,可以说是给“侥幸者”断了后路,也是加大惩治醉驾力度的表现。
呼气和血液检测超标均可刑事拘留。8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在刑事处罚方面,《会议纪要》载明,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8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其中,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但免于刑事处罚或不移送审查起诉,并不意味着醉酒驾驶人可免于行政处罚。《会议纪要》明确,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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