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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3 年 9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589 次会议、 2013 年 9 月 2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9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13 〕 21 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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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3年9月9日 问:我国刑法对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已有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两高”为何又作出专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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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会被判刑吗?
咨询:我表弟今年14岁,刚上初中二年级。上月表弟在学校因跟同学发生争执把人打伤,伤者目前还在医院治疗。我表弟后来被公安机关带走问话,我们一家人为此都很担心他。本来我们一直认为这件事就是小孩子之间的打闹而已,顶多是由我们家这边赔偿伤者的医药费。但看到公安机关介入,我们都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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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7条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7条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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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概念及客体特征
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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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其它罪的区别与联系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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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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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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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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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五种情况实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自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