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破局债务困境的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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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破局债务困境的新希望

作者:骆军军律师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破局债务困境的新希望

"《民法典》创新制度‘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为债务困境破局:前者保留原债务人责任,后者彻底转移风险。法院案例揭示,债权人未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时,第三人承诺视为债务加入,形成双重还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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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重压下,个人与企业常举步维艰。面对银行催款、供应商追债,往往束手无策。幸运的是,《民法典》引入“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制度,为债务困境带来转机。本文将解析这一创新制度,揭示其如何成为破局债务困境的新希望。


一、债务加入、债务转移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等情况较为常见,相对应地,债务也可以发生转移、债务人主体也可能变更,这就是常说的债务承担。

而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担原有债务,原债务人因此免责,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说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已有债务成为共同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免责,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说的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本质是“并存承担”,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务转移的本质则是“免责承担”,原债务人脱离了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取代。


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规则
司法实践中,当第三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时,若各方未明确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常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债务已转移,自己退出债务关系且不再履行债务。但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未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则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

同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区分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主要须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考量!


三、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551条明确指出,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应征得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以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这两种情形,意味着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四、案例分析
陈某系科技公司股东,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曾有承揽加工业务往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由陈某代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第3条约定,每月15日前还款55,000美元,共还6个月。协议第7条约定,如果某科技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第3条执行,那么陈某承担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和陈某共同还款1 67,000美元,尚欠163,000美元。电子公司认为,陈某在还款协议中的承诺是债务加入,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一是债务的可转移性,债务转移所涉及的标的债务须得是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的债务;二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加入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真实有效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承揽加工业务,导致欠电子公司钱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科技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第3条执行,则陈某承担该科技公司的义务并担负违约责任。结合协议第7条陈某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源自 :人民法院网)


五、注意事项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可减轻其财务压力,但债权人需重新评估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面临更高风险,需审慎决策。

债务加入后,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选择,提高了债权安全性,但多个债务人并存也对债权人主张债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更要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明确区分《民法典》中的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对保障债权人权益、优化债务结构、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携手前行,在法律的指引下,为债务问题的解决探索更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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