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执照违法转让 被判无效返还费用
作者:骆军军律师
交了转让费却成不了店主,而对方收的钱也拒不退还,导致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冯先生签定的洗衣店转让协议无效,冯先生返还陈女士1万元。
原告陈女士诉称,2007年8月,其与被告签订洗衣店转让协议约定:干洗店及设备整体转让,转让费1.8万元;不能办理正规转让手续则退款1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万元转让费。随后双方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却因营业执照业主并非被告等原因无法办理,致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被告也未交付原告洗衣店相关设备及经营用店面,亦未退还1万元转让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1万元。
被告冯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故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允许在个人之间进行转让。陈女士与冯先生之间的转让是营业执照、设备、经营用房承租权的整体转让,已经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冯先生基于无效的转让行为取得的转让费1万元应返还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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