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水库溺亡,家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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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水库溺亡,家长担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2年7月15日,对于刘文正一家来说是个悲痛的日子,时值暑假,刘文正儿子及其两姐妹的小孩三人因在水库玩耍不慎落水,三小孩均溺水身亡。事发后,刘家认为水库管理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水库管理所和水务局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孩子家人的诉讼请求。近日,该案经二审后,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暑假将至,家长应当对小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加强教育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水库管理所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防汛抗旱、调洪蓄水以及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控与排查、维护与管理等。事发水库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不能对水库管理所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

  水库管理所为防止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在水库大坝上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水库管理范围参观游玩”,告示“水库水深,禁止戏水游泳,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等,其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水库与江、河等水域一样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三小孩擅自进入水库玩耍不慎从大坝斜坡上滑入水库而溺水身亡,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小孩负有监护责任却监护不力,放任其去水库玩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孩子家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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