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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 浙高法〔2010〕19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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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8)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 2008 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了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有关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现将《纪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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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公正审理典当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户、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发挥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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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政策与法规汇总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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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005年2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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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当物 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
由于未交付当物,原本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性质,由于当物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亦无效。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延利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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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典当合同是否有效?-一典当案例分析
该典当合同是否有效 1993年7月12日,A公司与B典当行签订一份典当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文化宾馆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典价典给B典当行,典期为一个月,A公司应于同年8月11日赎典,逾期三天不赎则视为绝卖。合同经公证后,B典当行依约支付了典价款,并收取A公司典价月4%的收益金,同时将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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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物品的规定(典当合同)
关于典当物品的规定(典当合同) 在典当过程中,当户必须交付当物,并转移其占有权至典当行;而典当行必须鉴定评估当物,并与当户形成合意。 一、当物类型能够充当当物的东西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这是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的债权担保标的。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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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不规范,典当行受损
原告上海君和(音)典当行起诉说,2009年4月1日和被告签订了合同,向被告提供400万元典当款,并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可是合同到期,又延期,被告总说还,但一直不兑现。 原告代理人:第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400万元,第二项请求判决被告按照月利率3.2%向原告支付息费,第三项是请求判决被告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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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行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典当合同)
关于典当行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典当合同)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