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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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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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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诉讼情况下的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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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 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于实际施工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25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这也证实了第24条并非基于代位权。 代位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权利,与撤销权一样,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均享有,实际施工人亦不例外,而发包人只是实际施工人可能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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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的义务与权利?
关于发包人的义务与权利。 关于解释一第26条的争议那么多,最高院最终仅仅是在应当追加上对实际施工人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本的逻辑是这样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无论实际施工人制度有多少漏洞和缺陷?会不会被滥用?只要明确了发包人的责任底线就不会产生负面后果,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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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的认定?
关于发包人的认定? 发包人是一个相对于承包人的概念,所以对于谁是发包人的问题,仅凭发包人的概念是看不出来的。特别是在多层转包关系之中,中间转包人既是上手的承包人也是下手的发包人。由此,在关于发包人的认定问题上也出现了争议。 一个争议是,建设方和总包方哪一个是发包人?一般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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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
延伸阅读: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苏高法电【2015】295号)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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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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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意思理解,诉讼标的是指向不动产。不动产纠纷主要包括涵盖哪些民商事纠纷,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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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