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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张某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以张某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他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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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申请认定工伤 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杨是杭州拱墅区一家公司职工。9个月前,她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文件过程中,因地滑不慎摔伤。为治伤,她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7级伤残。近日,当她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且已经超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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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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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休期间上班应否享受双份工资待遇?
咨询:我公司员工郑某病假期间主动要求上班。当时正值年末,公司人手紧张,领导同意了他的上班请求,并给他分配了较轻的工作任务。就这病休期间坚持工作的报酬,最近郑某提出了病假工资和正常工资的双份工资要求。请问公司对他的这一要求应否予以支持? 解答:医院要求的休息时间,并不是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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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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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怎样计算?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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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累计计算,如何确定医疗期是否期满?
1、间断休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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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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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处理
【案情回放】 原告于1996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08年3月23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2月8日,原告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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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
杭州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