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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5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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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浙江劳动社保厅2011年解释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8月1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新了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对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做了部分规定,与2010年以前的文件相比变化主要有: 1、在2011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的市级统筹。在此之前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实现市级统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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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张某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以张某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他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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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申请认定工伤 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杨是杭州拱墅区一家公司职工。9个月前,她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文件过程中,因地滑不慎摔伤。为治伤,她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7级伤残。近日,当她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且已经超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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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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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休期间上班应否享受双份工资待遇?
咨询:我公司员工郑某病假期间主动要求上班。当时正值年末,公司人手紧张,领导同意了他的上班请求,并给他分配了较轻的工作任务。就这病休期间坚持工作的报酬,最近郑某提出了病假工资和正常工资的双份工资要求。请问公司对他的这一要求应否予以支持? 解答:医院要求的休息时间,并不是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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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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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怎样计算?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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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累计计算,如何确定医疗期是否期满?
1、间断休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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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