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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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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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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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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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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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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2006 年6 月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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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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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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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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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