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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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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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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认定
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二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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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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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杭州法律咨询网
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 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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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本律师事务所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律师法律服务,拥有杭州商务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杭州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