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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别“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
正确区别“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 【案情】 2019年3月,李某某与徐某某、鲍某某商议合伙做网络放贷。同年5月,借贷App上线运营。经营模式具体如下:通过第三方引流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平台借款,软件界面显示借款金额1060元,借款期限5天,服务费540元,到期还款1600元,逾期费53元/天。借款人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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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买卖劣质商品的方式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
采取买卖劣质商品的方式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并通过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谋取差价,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宣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以来,宣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物流市场上搜取他人发货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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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中的抵押权(一)
【现实情况】 “先刑后民”已经成为法院裁判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固有的思维模式,并且,这种思维模式贯穿于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这样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被无故,甚至无限期延长。 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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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中的抵押权
案例4 深圳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来顺公司、陈靖、刘纪龙、光电集团公司、金融联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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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刑事追赃处置时,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兼负刑事和民事债务,且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抵押权,执行法院在清偿被害方医疗费用后,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宁波中院(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张永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永康违法所得127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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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涉及的抵押财产如何执行分配
【案情简介】 截至2017年4月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亿元,其中3000万元用于购买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建设办公用房,建成之后以此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土地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时对于土地进行了抵押登记,但对办公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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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刑民交叉裁判规则9条
核心内容: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用于借款抵押,抵押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抵押权人能否依善意取得抵押权?房产登记部门是否有义务撤销抵押登记?房屋原权利人如何救济?本期归纳了近几年来因房产抵押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在处理时所形成的相关裁判规则。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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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财产在刑事程序中如何受偿的案件
关键词:抵押财产 非法集资 刑事执行 优先受偿 律师观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抵押人的财产被追缴,对于抵押财产,除优先清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外,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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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刑事赔偿并不是优于抵押权,抵押债权属于第二顺位,退赔属于第三顺位,所以是优先执行抵押债权。 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下是具有优先权的: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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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李某为经营需要借用王某名下多张信用卡使用,信用卡额度共计100万元。信用卡由李某实际持有,但王某在出借前已将信用卡绑定微信,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两年内,王某通过绑定微信的方式累计消费多笔,李某以为信用卡内额度均为自己消费,每月在还款期限前归还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