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有多长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方式:①退回补充侦查;②自行侦查。 (3)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
-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
-
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次数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
请湘乡公安部门尽快从严惩治黑社会犯罪份子,处理办结案件
控告书 控告人:熊乐山,男,汉族,69岁,身份证号码:432522194609******,住 被控告人:湖南省湘潭市辖湘乡市(县级市)公安局 请求事项依法赔偿我因本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警匪勾结的犯罪份子,及其赎职的腐败份子与其黑社会暴徒的犯罪份子。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04年9月11日在
-
浙高法〔2017〕71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 浙高法〔2017〕71 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
-
2017年1月17日起浙江“醉驾”入罪标准有调整
根据,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纪要》主要明确了这三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
-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1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12号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
-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被判刑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刑法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
-
罚金的缴纳情况?
罚金的缴纳情况 摘要:罚金的缴纳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