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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被投资方的公司性质及税收待遇?
一、外方出资低于25%的企业性质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那么,如果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性质到底是内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呢?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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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资企业的含义: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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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由各方公平协商或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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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 协商确定 或者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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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 。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中内, 不得减少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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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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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生产经营权:可自行决定国内或国际采购。有权自行出口产品。 1、购买物资; 2、销售产品。 (二)财务会计管理(与CPA执业相关) 1、报表的报送:合营企业应向 合营各方 、 当地 税务机关 、 财政 机关 报送 季度和年度 会计报表。 年度 会计报表应抄报 原审批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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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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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 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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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