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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炜刚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炜刚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联公司: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2条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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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8民初2937号 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张晟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学伟,上海锦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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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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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时选择管辖地的技巧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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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地如何确定?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hetong)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hetong)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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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丙、丁作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丙、丁三人共同向乙出具借款单及保证担保借款承担书各一份。借款后甲向乙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能偿还。后乙向甲、丙、丁索要上述借款,三人亦未能及时予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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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偿权时的案由确定
【案情】 张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系赵某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诉赵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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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释义】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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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神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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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 ,又称为代位求偿权, 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 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
